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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时间:2016-06-10 来源:岱山人大 作者:岱山人大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岱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了由常委会副主任王雅珠担任组长,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以及相关工委负责人、兼职委员参加的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在我县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分别听取了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政府法制办的工作汇报,组织召开了公安、国土、住建、市场监管、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同时,深入乡镇和多个部门实地调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人民法院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诉讼案件93件,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5件,驳回起诉8件,撤诉47件,调解2件,移送8件,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撤销13件。上诉24件,维持22件,尚有2件正在审理中,未有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受理非诉审查案件77件,准予执行61件,不予执行3件,撤回申请12件,暂缓1件。在办案的同时,注重行政审判能力的提升,强化行政审判业务培训,定期参加上级法院的业务学习,着力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县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能,有力地促进了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政府依法行政,公民法人依法维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局面逐渐形成,为构建“新区核心·魅力岱山”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意识不断增强。县人民法院针对执法中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三年来,共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作专题讲座十余场次,向机关事业单位、乡镇社区基层组织发放《行政诉讼法》宣传资料400余份,还邀请社会各界旁听行政案件庭审,巡回法庭深入企业、社区答惑释疑,以案说法。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县人民法院主动与县政府对接,建立“府院联席会议”,院主要领导为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关于做好<行政诉讼法>施行应对工作,进一步深化“法治岱山”建设的报告》。县政府高度重视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宣传,通过县长学法会,邀请法律专家为全县科级以上干部解读《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精神、基本内容和执法要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各行政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各种方式开展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宣传。这些都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舆论氛围和工作准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诉讼解决行政争议,通过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



(二)服务大局,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一是强化大局意识,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保障。县人民法院将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能与服务全县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对涉及重大工程建设的行政案件,开辟案件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对呈现系列化、群体化特征和新型案件提前与行政机关沟通,预警预测做好预案;对涉及“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重点工作合法行政行为的诉讼执行案件,及时裁定准予执行,不在行政诉讼环节拖延时间。二是坚持严格司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县人民法院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不断加大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力度。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确认违法;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确认或责令限期履行;对行政机关侵权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赔偿,2013年至2015年判决确认违法或撤销13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4%,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的经常性工作联系,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涉诉情况和存在问题;参与重大项目落户和重要政策出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着重加强法律风险的分析研判;经常就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执法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行政争议。三年来,共发出司法建议2份,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1份。



(三)公正司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严格执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立案登记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15年全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66件,同比上升了230%。认真落实异地管辖规定,对案件当事人认为本地法院管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由异地法院审理更为妥当的,及时向市中院申请案件异地管辖。三年来,共有8件案件移送异地法院审理,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二是积极开展行政协调工作,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县人民法院不断深化行政争议协调机制,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相结合,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合法自愿的前提下,采取建议行政机关纠正不当行政行为,耐心做好行政相对人思想工作等方式开展诉讼协调。三年来,以撤诉方式审结一审行政案件47件,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52%,以非判决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切实保护了原告的利益诉求。三是完善行政诉讼服务工作,为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县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大力推进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热线“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行政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和立案标准,简化、公开立案环节和程序、推行权利告知、风险提示、帮助释明、诉讼引导等,为群众提供便捷有效的诉讼服务,保障了司法公正。



(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近年来,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以 “法治岱山”创建为契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政府法制工作有了加强。县政府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基础和途径,通过强化学习宣传、完善组织机构、建立目标考核、配备法制力量等措施,促进了政府法制建设。二是行政行为不断规范,行政机关通过学习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参与行政诉讼实务活动,依法履职的意识不断增强。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性文件监管、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决策科学化等措施得到落实,行政行为的法制化程度显著提升。三是执法监督有了加强。县政府在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县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的同时,不断完善自身执法监督体系,通过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大行政复议工作力度、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强化错案责任追究等措施,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二、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审判理念有待进一步转变。对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作用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中,在服务全县工作大局与坚持司法公正的关系上,认识尚有偏差,往往将服务全县中心工作与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等同起来,从而轻视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看重领导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评价,并将其作为办案社会效果的标准,从而轻视了法律效果;在案件处理受到干扰和压力时,严格执法不够坚定,要么通过协调等非判决方式结案,要么利用“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确认违法判决的平衡条款,以此保留行政行为效力,维护行政机关所谓的执法权威。这些执法理念上的差距,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机关理应从法制力量、体制机制等方面充实和完善,以适应行政诉讼执法要求。然而,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某些方面还相对滞后。一是法制机构不够健全,目前,全县级行政机关除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计局和县国土局等配有专门法制科室和专职法制人员外,大多数行政机关没有法制机构和专职人员。二是行政机关一线执法人员配置不足。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混岗现象严重,在一线从事执法工作的持证人员仅占三分之一左右,影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在重要政策出台、重大项目落户、法律风险评估等,没有要求法律顾问介入,法律顾问制度成了摆设,以致发生纠纷。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不够严格,2015年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备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因部分条款不合法而被建议修改和撤消。



   (三)行政机关执法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三年来,虽然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仅为14%,但是,这不包括协调撤诉结案的47件案件,若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还将大幅度上升,行政执法尚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怠于履行职责,主要是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有些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初始时,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违法行为形成,使强制执法时加大成本,且效果不好。二是违反法定程序,有些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现象,如执法检查中不告知事由、不表明身份、不出示证件;执法办案中未告知陈述和申辩权、送达程序不规范、办案期限延长手续不全;强制执行中超法定期限等。三是适用法律不当,有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诉讼中的被动和不利。四是消极应付诉讼,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虽解决了“告官不见官”的问题,但尚存在正职领导出庭率偏低。三年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40件,正职领导出庭应诉仅2件。同时,“见官不见声”的现象仍然存在,庭审参与度不高,单由其代理律师参与诉讼,个别的还存在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损害了法庭的权威和行政机关的形象。



   (四)行政检察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县人民检察院对行政审判的监督工作还比较薄弱,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县行政复议机构信息平台尚未建立,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职能缺乏了解,行政申诉案源少,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尚未得到很好发挥。



三、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意见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意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意义十分重大。县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法律精神,深入研究贯彻实施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出现的新情况、对行政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更好地贯彻实施。一是要抓好行政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增强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审查职能。二是要抓好行政审判队伍的业务建设。要紧紧围绕我县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开展业务学习培训,着力提高法官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制作文书、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的能力。三是要抓好行政审判机制建设。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行政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二)切实加大《行政诉讼法》执法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一是要加强行政审判执法办案,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为全县中心工作提供司法保障。通过审理、执行行政案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二是要始终坚持严格司法,依法审查行政行为。对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程序、超越职权明显不当的,依法予以撤消或确认违法无效。要强化已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力度,充分运用法定强制措施予以保障,以示法律权威,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影响力。三是要坚持实质性化解,增强裁判的可执行性。行政协调工作既要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发挥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能,真正达到以协调促维权,以协调促稳定,以协调促依法行政。



(三)切实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以适应行政诉讼执法要求。一是要加强和完善政府法制机构和一线执法队伍建设。主要行政执法机关要设置专门的法制工作部门和配备专业法制人员,承担起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指导、合法性审查和参与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要改变一线执法人员力量不足、缺乏专业人员的现状,着力解决混岗现象。抓紧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和考证,推进我县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进度。二是要着力从源头预防,减少和化解行政争议。首先要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科学、可操作性;其次要完善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其在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要工作中的应有作用。三是要组织调查研究具有系列化、群体化的行政诉讼案件,及时做出反应,争取诉讼主动。四是要强化监督。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切实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件的评查,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强化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实行错案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完善综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争议。



(四)切实履行行政诉讼的法定职责,全面推进《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一是要进一步加大《行政诉讼法》宣传力度。“一府两院”要采取有效方式加大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提高社会管理法制化水平。二是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作用,不断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县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要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行政负责人为化解行政争议,参与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既是法定要求,也是工作责任所在,要积极作为,主动参与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提高诉讼参与度,通过出庭应诉,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规定》,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败诉率纳入政府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行政机关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自觉履行法庭的判决、裁定,不得干扰,防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三是要强化行政检察工作,县检察院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县法院及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联系制度,创新行政检察的良性互动监督机制。要加大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和行政检察办案力度,注重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强化抗诉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检察职能,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